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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宁波初中数学高级职称考试试卷 浙江法院判例:对于保险合同中驾驶证有效期届满保险人免责条款的不同理解,应从法律价值及社会价值层面进行综合评判。

2006年宁波初中数学高级职称考试试卷

浙江法院判例:对于保险合同中驾驶证有效期届满保险人免责条款的不同理解,应从法律价值及社会价值层面进行综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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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

对于保险合同中驾驶证有效期届满保险人免责条款的不同理解,应从法律价值及社会价值层面进行综合评判,其是否适用应从保险人是否就该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进行考量。

案例索引: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商终字第604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慈支公司与傅立业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4期

浙江宁波,钟女士和朋友去乐园玩蹦床,在尝试空中跳台项目时,钟女士从跳台一跃而下,结果摔成十级伤残。于是,钟女士把乐园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当天,钟女士在乐园里想要玩空中跳台项目,一路上并未有安全员出面制止其走上跳台。起跳前,钟女士曾大声询问姿势是否正确,但可能是由于现场人声嘈杂的关系,安全员未作出任何反馈。结果钟女士从跳台跳下后就受伤不起。

钟女士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1天,后康复治疗24天。后经司法鉴定,钟女士构成伤残十级,各项损失18万余元。

乐园认为,钟女士所受伤害系其自身造成的,乐园已尽到管理义务。

首先,钟女士在进入场地时阅读并签署了安全协议书。安全协议要求:未经指导,不得做惊险动作,不得使用场上的设备。钟女士擅自进行空中跳台项目,违反了安全协议,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但是,乐园在法庭上拿不出安全协议的文本或者钟女士在安全协议上签过字的证据。

其次,钟女士首次玩空中跳台项目,理应主动向安全员求助,按照安全员指导的正确姿势从跳台跳下。但钟女士未向任何安全员询问,致使损害结果发生。

再次,乐园场地内贴有注意事项及安全标语,告诫游玩人员不得在未经指导的情况下自行使用设备。

最后,钟女士系成年人,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运动项目时应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在参与空中跳台项目时应具有一定的风险预见性和危险防范意识。钟女士在未有安全员指导下自行从跳台跳下,摔落至充气床上后受伤。其作为成年人未对自己是否适合参与项目进行合理预判,其因自身疏忽大意造成受伤,该损害后果并非是乐园的侵权行为造成,故乐园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钟女士在乐园参加娱乐活动,乐园对钟女士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乐园自称参加空中跳台项目需要由安全员进行指导,但在安全员未进行指导的情况下,钟女士走向跳台未受到任何制止。虽然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对于需要专业人士指导的文体活动,不能苛责普通人能够预见全部危险。经营者应当确保游客在未经指导的情况下远离危险。因此,乐园对钟女士所受损害存在明显过错,应负主要责任。

另一方面,空中跳台项目本身有潜在的危险,钟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参加该项目可能存在伤害的风险,其本人应对自身安全尽相应的注意义务。钟女士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乐园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确定乐园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乐园赔偿钟女士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万元。

最后,某种程度上来说,可能会有人觉得乐园有点冤枉,当时很可能是游客太多,致使安全员没有注意到钟女士。但是,忙碌并不是经营者提供低质服务或是减轻责任的理由。如果乐园的安全员数量与游客规模不匹配,则应当安全优先,控制游客数量,毕竟安全容不得任何马虎。

当然,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作为游客,也不能为了一时快乐而放任危险的发生。即使娱乐场所依法需承担主要责任,但痛苦终究是要自己来承受。

案件来源: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2民终6024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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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热点解读#

浙江宁波,张某为获取高额利息,在银行存款140万元。谁知到期取款时,得知存款已被银行负责人徐某取走,遂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请求按照存单赔偿本息,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张某经人介绍,在涉案银行存款,不仅可以获得银行正常利息,还可以获得贴息,收益比其他银行高不少。

张某询问对方收益是否有保障,介绍人称只要将钱存入银行,贴息立即支付。

张某觉得非常划算,就将其他银行存的140万元转入涉案银行,存期一年,中介人支付张某贴息91000元。

谁知,到期取款时,得知存款已被银行负责人徐某取走,而徐某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于是,张某也赶紧到公安机关报案。

原来,徐某与他人合伙做生意亏损,背负巨额债务,就预谋利用自己职务便利,借此侵吞客户存款。

首先,徐某先让中介人对外声称,银行为完成存款任务,只要在银行存款就由贴息,以此为诱饵吸引客户。

其次,徐某事先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在银行存入少量资金开户,套取空白存单,待客户存款时,随后利用空白存单伪造存户存单,骗取客户资金。

案发后,警方查明,徐某和同伙共侵犯客户存款120280000元,追回24700000元,尚有31户存款户的本金95580000元未得到兑付等。

其中张某的140万元全部未被追回,因此待徐某被法院判刑后,就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银行按照存单支付存款本息,理由为:

第一、他到银行存款时,徐某在套取的空白真实存单上加盖银行公章交给他,他不知道徐某等人在实施犯罪;

第二、存单上金额虽然是假的,但是存单确是银行真实的存单,银行对存单等票据监管不善,存在过错,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徐某作为银行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银行内部监管不到位,应当由银行负责;

第四、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认定,徐某等人实施的犯罪,受害人是银行,而不是他们储户,所以他们自然可以提起诉讼,请求银行赔偿。

银行则辩解:

 

第一、张某与中介人协商一致后,利用银行办理手续,其真实意思表示是民间借贷关系,而非向银行存款;

第二、张某事先收取非法高额贴息款,积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属于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惩处;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有充足证据证明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系伪造、变造,人民法院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上述凭证无效,并可驳回持上述凭证起诉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根据实际存款数额进行判决。

本案张某持有的存单是假的,法院应当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第四、银行从未收到张某的存款,双方并未形成真实的存款储蓄关系;

第五、本案还在刑事侦查中,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先行处理。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关于本案是否应当终止审理

一方面,银行没有证据证明张某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其他人员是否已立案侦查,与本案并无直接的关联性;

另一方面,张某提起的是存款储蓄关系,和张某涉嫌的犯罪是两个法律关系,所以本案不应当终止审理。

第二、关于张某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是否成立及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徐某作为银行负责人,以银行的名义对外揽储,套取空白存单,将储户转存的现金直接转入事先开设的账户内,然后利用电脑和打印机变造出银行系统上没有实际存款人存款的等额存单后,加盖银行储蓄专用章和柜员私章交于张某,银行存在过错。

而张某在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时,徐某等人在柜台内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并无证据显示张某对其犯罪行为知情,也无证据证明张某对此存在任何过错。

故张某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不影响银行承担储蓄存款合同项下的责任。

第三、关于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银行作为储蓄存款合同的相对人,应当按照合同即存单约定兑付存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现存单约定的存款期限已届满,银行应当支付存款本金和一年期的利息,不过张某于存款当日取得的贴息款91000元并非合法利息,且当日存款不发生利息,应当在存款本金中予以扣除,故银行应当支付张某存款本金1309000元。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张某存款本金1309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我与宪法40年#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我与宪法40年#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浙江宁波,陈某花2000元报名参加国际赛道试车活动,并签署了免责声明,承诺即使死亡也不向他人索赔。结果当天下午,陈某驾驶的斯巴鲁与吕某驾驶的宝马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陈某受伤。事后,陈某发现吕某是借用许某的宝马进入赛道,且没有签署免责声明。陈某认为吕某没签署免责声明,不具有进入赛道驾车的能力和条件,于是把赛事组织者、吕某以及把宝马借给吕某的许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近10万元。

陈某主张,许某把车辆借给不具有赛道驾驶技术的吕某,致使吕某与自己相撞,赛事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放任吕某进入赛道,二者均和吕某一样,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原来,2021年8月28日宁波国际赛道举办开放试车活动,参加者只要具有机动车驾驶证即可,但需签署免责声明,内容为:本人承诺不会因任何原因造成的受伤、死亡或财物损失而向宁波国际赛道、赛事委员会、组委会、赞助商、工作人员、服务人员、赛车场指定代表和代理机构、参加赛事的车手及其上述有关的公司或个人采取任何形式索取赔偿的行动,无论该等受伤、死亡或财物损失是否由上述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造成。

赛事组织者认为,吕某并未报名参加当天活动,也没有参加安全会议,系“蹭场”行为。

而许某和吕某则认为,进入赛道驾驶车辆属于高度危险行为,驾驶员应当自愿承担因而产生的危险,对于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事故,各方应当自行承担损失,互不追究责任。

对于本案,法院会怎么判呢?

首先,所谓的免责声明在本案中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不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在现代社会,人的价值高于一切,法律不允许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非法伤害他人,即使对方自愿遭受伤害也不可以。

民法典第506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另一方面,免责声明虽然无效,但对于赛事组织者而言仍然具有法律意义。免责声明的存在,可以证明赛事组织者已经向参与者揭示了活动中可能造成的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参与者主张这是格式条款,自己对危险毫不知情的,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其次,陈某到国际赛道参与试车活动,系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法律上属于自甘冒险。在自甘冒险中,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原则上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国际赛道的试车活动除了要求参与者具有机动车驾驶证外,未提出其他任何资质要求。吕某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且就事故现场情况来看,吕某对于事故的发生虽具有过错,但并未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程度。因此,陈某对于损害的发生,不得要求吕某承担责任。

在吕某无需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许某作为车辆出借人,亦不存在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

关于赛事组织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法院认为,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应适用合理性标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事故系赛事组织者未尽到人员审核、安全告知等安全保障义务所致。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陈某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吕某和许某不承担责任,想必大家不会有异议。但赛事组织者也不承担责任,恐怕难免会有不同看法。

法院已经认定在国际赛道上驾驶车辆属于具有危险性的文体活动,而赛事组织者居然让吕某在未经任何审核的情况下进入赛道,发生了所谓的“蹭场”行为,赛事组织者显然在安全保障上存在过失。

民法典规定自甘冒险制度,一方面是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免除的仅是其他共同参与者的责任。但对组织者而言,仍然需要考察其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吕某而言,其擅自“蹭场”,组织者当然无需赔偿吕某的损失。但是对于陈某而言,按照组织者的要求报名并交纳费用,结果被“蹭场”的给撞了,怎会对组织者没有怨言呢?

案件来源: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2民终4710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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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热点解读#

【宁波外籍教师杀害中国女大学生案 检方: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2021年8月20日,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沙迪德·阿布杜梅亭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沙迪德·阿布杜梅亭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由公安机关于2021年7月23日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沙迪德·阿布杜梅亭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予以惩处。

浙江宁波,沙迪德是一名大学外教,为了能够和21岁女大学生陈某某交往,沙迪德刻意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并对陈某某展开疯狂追求,二人建立恋爱关系后,陈某某意外得沙迪德不是离异单身,而是婚姻关系尚在存续期间。

于是,陈某某向沙迪德提出了分手,但不料多次遭到沙迪德的骚扰。

2021年6月14日,丧心病逛的沙迪德在公交车站附近,残忍的将陈某某杀害。

一审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沙迪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故判处沙迪德死刑。

一审判决后,沙迪德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2年8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了此案,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

这可真是大快人心!从事情的发生,到如今的维持原判,已经持续了一年多的时间,沙迪德终究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有网友直言,二审维持原判,不仅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也给所有嚣张跋扈的外国人一个警醒,在中国的领土上,纵使你是外国人,也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

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属地管辖优先。

所以在本案中,做为美国人的沙迪德在中国犯罪后,就要优先适用中国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对于故意杀人案件,我国法律适用的是减法原则。

何为减法原则,就是指犯故意杀人罪的,优先适用死刑,然后再根据犯罪嫌疑人具备的存轻、减轻情节适用减法。

比如对于被害人有严重过错情节的,我国法律就明确规定要慎用死刑。

那么有网友就会问,沙迪德在本案中是否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呢?

毫无疑问是不存在的!

本案中,沙迪德做为人民教师,不仅违背了基本的公序良俗,还公然在当街行凶,所以其行为特别恶劣,法院对其判处死刑也算是罪行适当。

部分网友认为,我国是二审终审制度,现在二审对沙迪德维持死刑,是否意味着沙迪德一定会被执行死刑呢?

从法律来讲不是!

出于对生命的敬畏,我国法律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坚持的是死刑复核、死刑核准。

二审原判后,首先要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复核通过以后,在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通过的,被告人才会被执行死刑。

所以在本案中,尚不能说沙迪德已经符合了执行死刑的条件,还要等待最终的核准结果。

当然,从本案目前的情况来看,沙迪德的情节特别恶劣,其想要在死刑复核、死刑核准阶段获得改判,可谓是痴心妄想!

最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欢迎友好的外国友人,但绝不欢迎道德败坏、劣迹斑斑的外国恶人。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美籍外教杀害女学生 二审维持死刑# 头条热榜

#记录每天发生的热点事件#

浙江宁波,男子张某与已婚的宣女士在工作中相识,后感情升温相约至宾馆开房,二人在房间内发生了性关系。在此期间张某趁机偷拍下了宣女士的照片和视频。张某随后以掌握宣女士的图片视频作为要挟,要求宣女士再次与他去宾馆开房。

​宣女士无奈顺从,但是张某并未满足,并在不久后再次向宣女士提出同样的要求。宣女士明确表示拒绝,并告诉张某不要再来骚扰她。

​张某生气,威胁要把照片视频发给她的丈夫及家人朋友,让她颜面尽失,宣女士再次被迫答应。

​宣女士拿刀前往宾馆与张某相见,并且告诉张某她正处于生理期,让他不要再和自己联系。张某夺过宣女士的刀具,不顾对方反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

​宣女士本以为就此结束,但是张某仍不死心,又一次提出同样的要求,这一次因为宣女士的激烈反抗而未得逞。

​张某最后一次威胁宣女士,要求其支付10000元的现金,就将照片视频全部删掉,宣女士不答应,结果张某真的把照片视频发给了薛女士的同事朋友等人。

​(案例来源:宁波市中级法院)

​忍无可忍的宣女士在丈夫的陪同下,前往派出所报警,张某在出租屋内被警方抓获。

​一审数罪并罚,判处张某7年3个月,罚金3000元。

​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没有侵犯宣女士,宣女士在面对要挟可以选择不去宾馆赴约,但是她仍然答应,并且他之前与宣女士已经存在暧昧的男女关系,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只是后面双方发生了一点矛盾,宣女士从内心是自愿的。

​二审没有支持张某,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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